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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首页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首页水务集团 GZphpv3.7 ReleasedThu, 21 Nov 2024 14:10:14 GMTadmin@resonance.com.cnzh-cn四部门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 //tradenews/show/5794.html 近日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139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生态环境局 、林业和草原局 :

为规范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5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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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20 Nov 2024 14:57:29 GMT财政部
山东省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tradenews/show/5793.html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11月15日发布《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分级分类全域覆盖 ,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效能。详情如下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2024年11月8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现结合山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分级分类全域覆盖,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在国家指导下,省级定底线 、建底图、抓统筹,市级抓落实、强特色、重应用,省 、市级人民政府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 ,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与相应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核对一致,合理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 。

(二)实施“一单元一策略”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技术规范 ,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分类划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 。衔接我省“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布局,制定由省级、3大经济圈、16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等组成的“1+3+16+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因地制宜实行“一单元一策略”精细化管理 。优先保护单元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 、河湖海岸线等管理规定,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涵盖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 、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重点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 ,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 ,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实施一般管控的区域以保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为目标,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共享共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字化建设,建立完善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  ,加强与国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 、省级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推动部门之间数据共用,强化对数据管理 、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的支撑作用。省自然资源厅要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共享。省交通运输厅要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等有关数据共享。省水利厅要做好水资源管理 、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数据共享。省统计局要做好统计数据共享 。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融合创新,依托“爱山东”等平台,提升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效能。有条件的市可建设市级信息平台。

(四)科学实施定期调整和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 ,按程序开展定期调整。动态更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

二、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通过生态环境分区差异化管控 ,加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自然修复和休养生息,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断提升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黄河下游河道生态功能提升和入海口生态环境改善。在保证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 、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支撑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持续开展黄河口生态系统预警监测 ,推进以卫星遥感为核心的监测与评估业务 ,提升气候变化对黄河下游(山东段)湿地、滩涂影响评估能力 。

(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助力形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模式 。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方科学布局 、有序转移 ,坚决遏制高耗能 、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强化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纺织、轻工等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 ;加快绿色工业园区建设,深入实施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311”工程 。优化优先保护单元管理,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 ,提升生态碳汇能力 。

(七)提高综合决策效能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政策制定、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加强相符性、协调性分析,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统依法依规设置公共查阅权限,方便企业分析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 ,加强对企业投资的引导,释放经营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实施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八)维护生态安全格局。衔接全省“两屏、三带、七廊 、八心”生态保护格局,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加强各类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生态廊道 ,沟通串联生态斑块,促进生态空间网络化,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 。在功能受损的生态空间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对黄河三角洲 、海岸带等重点区域,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

(九)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各级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时 ,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环境质量底线等目标要求作为重要依据 ,建立陆岸海联动、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管控机制 ,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 、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深化流域水环境分区精细化管控,强化水源涵养区、河湖水域及其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 ,有针对性地加强水质超标 、高排放等流域单元的污染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 。沿海7市要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海陆统筹 ,推进黄河口、莱州湾、胶州湾等重点河口海湾管理。推进大气环境区域联防联控,突出NOx、VOCs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土壤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制定差别化管控要求。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 、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

(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协同发力 。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开发、碳达峰碳中和 、能源资源管理、环境要素管理等工作的协调联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动态衔接,选择典型地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积累经验 ,完善机制 ,形成政策合力 。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强化对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逐步建立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大气 、水、土壤、生态等环境要素管理中的应用,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要素管理衔接机制研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体系 。

(十一)强化法制保障。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修订。鼓励各市根据需要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

四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效能

(十二)推动部门联动 。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制定实施、跟踪评估、更新调整等工作,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 ,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充分衔接。省科技厅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政策制定中的应用 。省财政厅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资金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相关研究及试点先行等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管理 、水域岸线管理等有关工作 ,实施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省气象局要加强生态系统遥感预警监测和恶劣天气联防联动 ,在重点区域强化生态修复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助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海洋局等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 ,加强本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 ,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单位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 。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 ,依托相关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 ,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查处 。对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 、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加强监管执法,依法依规推动限期整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十四)强化成效评估。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工作 ,对各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成效进行跟踪了解,评估结果作为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组织实施

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调整更新、监督落实 、宣传培训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形成上下联动 、各司其职 、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照中央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市原则上不再制定配套文件 。


编辑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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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20 Nov 2024 14:54:53 GMT山东省人民政府
“进博平台服务双循环,精准对接创造新市场”——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首页水务集团与SYR汉斯希尔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huahongnews/show/5792.html //括号双引号内粘贴公众号文章链接 locations.replace("https://mp.weixin.qq.com/s/LQ_tdPaig6f7ii2NjAidNA") ; ]]>Sun, 10 Nov 2024 15:01:27 GMTgzphp全文!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发布重要意见 //tradenews/show/5791.html 10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

加快推进增量替代,稳步扩大存量替代,稳妥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传统化石能源;

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工业 、交通、建筑 、农业农村等领域融合替代 ,经济高效推进发电、供热、制气 、制氢多元发展和替代;

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 。

全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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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4〕1537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 、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能源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就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贯彻“四个革命 、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 ,坚持统筹谋划、安全替代,正确处理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破”与“立”的关系,源网荷储一体推进,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

供需统筹、有序替代,统筹可再生能源供给与重点领域绿色能源消费,加快推进增量替代,稳步扩大存量替代,稳妥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传统化石能源;

协同融合 、多元替代 ,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工业 、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融合替代,经济高效推进发电、供热、制气 、制氢多元发展和替代;

科技引领、创新替代,大力推动新技术攻关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

“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 ,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 。

“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

二、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能力  

(一)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供给能力。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推动海上风电集群化开发 。科学有序推进大型水电基地建设 ,统筹推进水风光综合开发。就近开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稳步发展生物质发电,推动光热发电规模化发展。加快提升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功率预测、智慧调控能力 。推进构网型新能源、长时间尺度功率预测等新技术应用。因地制宜发展生物天然气和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等绿色燃料,积极有序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 。促进地热能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波浪能、潮流能、温差能等规模化利用。推动建立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协同互补、梯级综合利用的供热体系。

(二)加快可再生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柔性直流输电 、交直流混合配电网等先进技术迭代 ,加快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电网。加强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的衔接,推动网源协调发展 。推动电网主干网架提质升级 ,加强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 ,优化调度控制,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 。持续优化配电网网架结构 ,加快配电网一、二次融合和智能化升级 ,优化配电网调度机制,提升配电网灵活性和承载力 ,支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加强热力、燃气及氢能供应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强化管网互联互通,就近接纳更多非电可再生能源。

(三)深入挖掘需求侧资源调控潜力 。积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加快构建需求响应资源库。鼓励具备充放电能力的需求响应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通过实施尖峰电价 、拉大现货市场限价区间等手段引导电力用户调整用电行为。强化工业 、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 ,优化工艺和生产流程,以可中断负荷 、可控负荷等方式参与电力系统调节 。

(四)多元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加强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推动自备电厂主动参与调峰 ,优化煤电调度方式,合理确定调度顺序和调峰深度 。研究推进大型水电站优化升级,有序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加强新型储能技术攻关和多场景应用 。推进长时储热型发电、热电耦合、中高温热利用等光热应用。鼓励生物质发电项目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应用  

(五)协同推进工业用能绿色低碳转型。科学引导工业向可再生能源富集 、资源环境可承载地区有序转移,强化钢铁、有色、石化化工 、建材、纺织、造纸等行业与可再生能源耦合发展。提高短流程炼钢占比,在冶金 、铸造 、建材、日用玻璃 、有色 、化工等重点行业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加热等技术 。在工业园区、大型生产企业等周边地区开展新能源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推动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应用、绿色电力直接供应和燃煤自备电厂替代。加快在造纸、印染 、食品加工等领域推广可再生能源中低温热利用。在合成氨 、合成甲醇、石化、钢铁等领域鼓励低碳氢规模化替代高碳氢,探索建设风光氢氨醇一体化基地。在保障好居民冬季取暖前提下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因地制宜推进耦合生物质燃烧技术改造,鼓励发展大容量燃煤锅炉掺绿氨燃烧。加快推动油气勘探开发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打造低碳零碳油气田。

(六)加快交通运输和可再生能源融合互动。建设可再生能源交通廊道。鼓励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休息区 、铁路车站 、汽车客运站、机场和港口推进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加快发展电动乘用车 ,稳步推进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探索推广应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 。积极探索发展电气化公路,加大铁路电气化改造力度 。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鼓励绿色电动智能船舶试点应用 。推动可持续航空燃料应用,开展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试点运行。有序推广车用绿色清洁液体燃料试点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物柴油 、生物航煤、生物天然气 、绿色氢氨醇等在船舶、航空领域的试点运行 。

(七)深化建筑可再生能源集成应用 。把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纳入城镇的规划、建设 、更新和改造。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和燃气的替代要求。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发展近零碳建筑,推动建筑柔性用电技术应用。推动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光伏系统,推动有条件的新建厂房、新建公共建筑应装尽装光伏系统 。推动新建公共建筑全面电气化,推广电热泵热水器、高效电磁炉灶等替代燃煤燃气产品,推动高效直流电器与设备应用。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及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积极推广太阳能热应用。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 、空气源热泵和集中式生物质能等供热制冷应用,偏远地区可按照就地取材原则利用户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炉具供暖 。

(八)全面支持农业农村用能清洁化现代化。在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积极发展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农林废弃物、禽畜粪污等与农村有机垃圾等协同处理,合理布局生物质发电 、集中式生物质清洁供暖和生物天然气项目 。加快农村能源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探索推进微能网(微电网)建设。推进有条件地区生物天然气进入管网 ,因地制宜推进乡镇集中供热,优先利用地热能 、太阳能等供暖,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 。推动农村生产生活电气化改造升级,建设乡村能源站,提高农村能源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数字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智慧用能水平,将乡村能源设施建设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高质量建设农村能源革命试点。

(九)统筹新基建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加气站、加氢站建设,完善城乡充电网络体系。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 ,推动5G基站、数据中心、超算中心等与光伏、热泵、储能等融合发展。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与可再生能源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绿电直供、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 ,开展绿证绿电交易和“绿电园区”建设,提高“东数西算”等战略工程中的新能源电力消费占比。支持国家枢纽节点中具有冷水资源的地区建设大数据中心。有序开展老旧基站、“老旧小散”数据中心绿色技术改造。推动新建数据中心逐年稳步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四、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创新试点  

(十)加快试点应用。开展深远海漂浮式海上风电、年产千万立方米级生物天然气工程等试点应用,推动光热与风电光伏深度联合运行 。在工厂和园区开展绿色直供电试点,推进构网型、孤网运行 、自备性质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工程试点 。结合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大型燃煤发电锅炉掺烧农林废弃物等耦合生物质燃烧技术改造 。鼓励引导可再生能源设备更新升级和废旧设备设施循环利用。在钢铁 、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和建材等领域推广低碳零碳生产工艺和工业流程再造技术应用 。开展氢冶金和氢基化工技术推广应用 。推动光储端信产业融合创新,探索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支持园区 、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发供用高比例新能源试点,大幅提升新能源电力消费占比。在具备基础的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市场化方式打造新增能源消费100%由可再生能源供给的绿色能源试点园区。

(十一)推动业态融合创新。推动工业、交通 、建筑 、农业、林业等与可再生能源跨行业融合,推进光伏治沙、光伏廊道和海洋牧场等深层次立体化发展 ,形成深度融合、持续替代的创新替代发展局面。支持数字能源 、虚拟电厂 、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 ,培育适应能源清洁 、高效、安全替代的新业态。鼓励能够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品种 、多领域 、多形态替代的商业模式创新 ,大力发展能够支持供需高效协同的综合能源服务 ,加快车网互动、电碳资产管理等新商业模式落地。 

五 、强化可再生能源替代保障措施  

(十二)健全法律法规标准 。建立健全支持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法律法规,结合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 、电力法 、节约能源法等制修订 ,明确各类主体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领域相关标准体系。结合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将可再生能源替代利用纳入各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标准规范体系。强化标准和规范实施,推进实施效果评价 。

(十三)完善绿色能源消费机制 。全面落实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 ,使用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核算的基础凭证,加强绿证与节能降碳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将消纳责任落实到重点用能单位,加强高耗能企业使用绿色电力的刚性约束。加快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推进绿证绿电与全国碳市场衔接。将绿色电力消费要求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拓展绿色产品认证目录 ,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绿色产品相关政策,推动主要采用绿色电力生产的产品享受绿色金融等政策。 

(十四)落实科技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利用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有关政策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关键技术研发和试点应用 。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机制,支持各领域各类主体投资可再生能源替代利用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鼓励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

(十五)健全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建立和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特性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各类用户开展直接交易及与用户签订多年购售电协议。推动具备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或综合利用系统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供热 、生物天然气 、清洁低碳氢的市场机制 。建立健全储能价格机制。对实行两部制电价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在规定期限内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稳妥有序推动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化交易,促进分布式新能源就近消纳 。加强新能源在公平接入电网、参与电力市场及消纳利用等方面的监管 。 

(十六)深化推进国际合作。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绿色能源合作,深化绿色能源务实合作,推动建成一批绿色能源最佳实践项目。建立清洁能源国际合作统计分析平台 ,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应用先进技术装备研发的国际合作。支持与国际机构开展绿证绿电交流,推动绿证走出去 。推进“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开展联合研究及交流培训。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民参与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组织开展城市、乡村 、社区、园区可再生能源应用培训和试点活动,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产品的销售和使用,促进居民践行和推广绿色生活方式 。  

各级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科技、财政  、自然资源、 、金融 、数据、铁路、民用航空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进本意见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以及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切实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替代。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家 数 据 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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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05 Nov 2024 14:16:26 GMT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
香港环保展生态考察为企业注入绿色发展新动力 //huahongnews/show/5790.htmlSat, 02 Nov 2024 11:58:23 GMTgzphp2024香港国际环保展览会开幕 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首页水务集团参展 //huahongnews/show/5789.html //括号双引号内粘贴公众号文章链接 locations.replace("https://mp.weixin.qq.com/s/-Zha5G1Vu6kbSdpSbetdQQ") ; ]]>Sat, 02 Nov 2024 11:57:42 GMTgzphp凯时尊龙人生就是博首页水务集团组织参加“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暨纪念红军长征出发90周年大型交响合唱音乐会” //huahongnews/show/5788.htmlSun, 27 Oct 2024 17:49:08 GMTgzphp美丽中国建设福建篇章 |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福建的骄傲(央视频) //tradenews/show/5787.html //括号双引号内粘贴公众号文章链接 locations.replace("https://mp.weixin.qq.com/s/R5uE9H97kaUWFWJbnTNO5g") ; ]]>Sat, 26 Oct 2024 10:11:47 GMTgzphp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 //tradenews/show/5786.html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指出,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分类监管 、强化部门协同、夯实属地责任 、落实约束惩戒,持续健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 ,要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监管。定期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跟踪资金拨付情况。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支付监管。要健全防范化解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并加强执法监督 。督促国有企业规范和优化支付管理制度。要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健全投诉督办约束机制。要强化组织保障和监督,强化部门协同 ,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拖欠成因及防范化解举措的研究,合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强化审计监督。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对维护企业权益、稳定企业预期  、增强企业信心的重要意义 ,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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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22 Oct 2024 10:05:57 GMT新华社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发布!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tradenews/show/5785.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 、水利部联合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要求对取用地下水 、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 ,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我们制定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 、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 、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 、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地热 、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除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八条 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第九条  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在所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    第十条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 、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    第十一条  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特种取用水,是指洗车 、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 ,从低确定税额。    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 ,是指将疏干排水进行处理、净化后自用以及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部分。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十四条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元。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确定的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本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按相关省份中较高一方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 ,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  ,军队 、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 ,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 ,免征水资源税 ;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 ,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 、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第十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 ,不予免税和减税 。    第十九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取用水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纳税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纳税地点确需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 、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用水工程管理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配置、调度的水资源 ,应当根据调入区域适用税额和实际取用水量 ,向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本办法实施前,国家和相关省份已有明确分配比例的 ,仍按照原分配比例执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省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 ,并做好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运行维护、检定或校准 、计量质量保证与控制,对其取水计量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纳税时,按规定同步将取水计量数据通过取用水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用水计量监管,定期对纳税人取水计量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问题或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不正常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检查未发现问题且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安装运行正常的 ,税务机关按照取水计量数据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纳税人出具当期取水量核定书 ;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的;    (二)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    (三)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发生故障 、损毁 ,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修复的 ;    (四)纳税人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器具)不能准确计量全部取(排)水量的;    (五)纳税人篡改、伪造取水计量数据的 ;    (六)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取水计量数据或取水量核定书信息、违法取水信息、取水计划信息、取水计量检查结果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取用水量数据异常等问题的,可以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水资源税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 、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 、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已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本办法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0号)、同时废止 。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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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17 Oct 2024 08:22:11 GMT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