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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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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或将进驻闽湘津川藏吉青等,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环保督查 ?
发布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7-04-06  浏览次数:3294

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 、江西、河南、广西、云南 、宁夏、北京 、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共15个省开展环保督察工作,许多企业停产限产 。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组将对剩下的15个省份进行环保督查全覆盖 ,包括新疆、西藏、贵州 、湖南、安徽 、四川 、山西、山东 、天津、海南 、辽宁、吉林、浙江、青海 、福建等。

经梳理剩下15个省份的各地政府部门官网消息 ,整理如下:

一 、福建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3月27日,陈培健副厅长主持召开中央环保督察迎检工作专题会议 ,听取福建省交通系统迎接中央环保督察检查工作方案的汇报,研究部署下阶段迎检准备工作。

中央环保督察组将于4月中下旬进驻福建省 ,预计督察一个月、整改三个月。陈培健副厅长强调,各单位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对照迎检工作方案 ,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抓紧各项准备 ,认真细致地做好配合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工作安排和要求 ,确保顺利通过环保督察 。   他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环保“一岗双责”,根据工作方案,突出重点问题,开展全面自查;全面梳理本单位本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资料,提前整理形成本单位本领域环保工作档案,以备督察调阅;严格问责不落实责任、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和单位;认真处理好有关信访投诉事项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问题的整改。严格依法进行处理,按时进行整改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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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南

华容县开展迎接中央环保督查县级预督查

来源 :岳阳市环保局

3月27日至29日,为了迎接中央环保督察,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派出了3个督查组 ,对14乡镇 、对农业局 、水产局、蓄牧局 、国土局等10多个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开展了预督查。按照《华容县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问题督查任务表》逐一进行督查 ,对发现的问题下发了23个整改令和督办函,进行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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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天津

做好中央环保督察迎检工作

天津北方网讯 :

本报讯(记者张丹)日前,河东区召开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部署会。副区长霍伟钢出席并讲话 。区清指办、区环保局部署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各项工作任务,明确督察重点、责任分工和注意事项等 。区25个相关责任部门和12个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霍伟刚强调,相关责任部门和各街道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严峻性 ,以做好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追责问责。相关责任部门和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分解细化的任务分工落实到位 ,将工作做实做细。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工作安排,配合提供资料,配合问题汇报,随时准备汇报处置有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围绕本次督查的内容展开自查 ,把问题找齐、找准、找透,迅速补齐短板,对查出的问题立即整改到位,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

此次中央环保督察组将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以及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紧盯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等情况。督察组将采取听汇报、调阅资料、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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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川

关于提供中央环保督察迎检资料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成都经开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经发局 、成都天府新区经发局 :

为做好今年4月份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的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工业园区管委会积极配合,按照以下格式及内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一 、工业园区基本情况介绍

请提供辖区内各工业园区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园区概况:园区设立(级别)、发展定位 、规划面积、主导产业,以及园区主要经济指标等情况;

(二)园区规划建设情况 :园区规划情况 、开发建设模式 、基础设施建设 、招商引资 、项目推进、培育壮大产业集群、企业服务、特色亮点工作等情况;

(三)园区环保情况:规划环评(执行及验收等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区域环境质量状况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 。

二、各园区入驻企业名单

请以表格形式提供,具体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三 、有关要求

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内的工业园区(包括工业点)管委会按时报送有关迎检材料,文字材料(工业园区基本情况介绍)、园区入驻企业名单(表格)、园区环保情况(表格)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理汇总后 ,于2017年1月13日(星期五)前报送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 ,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99737923@qq.com。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月9日

五、西藏

西藏自治区迎接中央环保督察领导小组召开迎检工作协调会

2017年3月9日上午 ,西藏自治区迎接中央环保督察领导小组召开迎检工作协调会。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政府秘书长房灵敏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 、李克强总理就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出要求,环保督察已成为并重于中央“政治巡视”的“生态巡视”。会议强调,西藏自治区党委 、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及时成立了以西藏自治区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西藏自治区迎接中央环保督察领导小组 ,并就做好迎检工作提出要求 ,做出部署。

会议要求,各市(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迎检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要突出重点,正视问题,把迎检作为查漏补缺的难得机遇,尽快补齐工作短板;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把迎检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抓手和凝心聚力的重要契机 ,敢于担当,各司其职 ,共担迎检重任;要充分准备 ,保障全面 ,把迎检作为提速提效的实践考验 ,聚焦问题,立行立改,开门迎检,以良好的姿态迎接中央督导组的“督察体检”。

六、吉林

丰满区召开迎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工作部署会

2月14日,丰满区政府组织召开了迎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工作部署会 。区内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 、各乡(镇)街 、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

会议由孙哲副区长主持,会上环保局郑国昌局长汇报了丰满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央环保督察迎检工作相关情况 。蒲副局长公布了全区《丰满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对2016年省政府环保综合督察时我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21个问题和自查问题 ,进行了详细分工,落实了整改部门、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

七、青海

吴天晓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专题会议上强调 强化问题整改 确保顺利通过中央环保督察

(记者 史玉萍) 3月28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 。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吴天晓出席会议并强调 ,全市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紧盯问题、狠抓短板、加强整改,切实推进工作落实,确保我市顺利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

会议通报了我市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任务安排 。据悉,自2014年以来,国家环保部和省 、州相关部门先后对我市进行了环境保护督察 ,排查出各类环境问题162项;全市各部门通力协作 ,有序开展各项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现已完成整改105项,去除重复项,现共有30项正在整改,1项未完成整改 。

吴天晓指出 ,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目前,我省被列入第三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于4月进驻青海。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委省政府 、州委州政府制定出台青海省 、海西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领导环境保护责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涉及单位要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州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决不能丝毫大意,决不能敷衍了事 ,决不能推诿塞责,确保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吴天晓强调,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 、强化整改措施,高标准、严要求 、全方位做好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各项准备工作 。要强化问题整改,主动进位,勇于担当 ,制定措施,明确责任,确定时限 ,全力推进问题整改到位 。要抓紧整理资料 、查漏补缺,按照要求做好充分准备。根据整改工作 ,提前谋划安排 ,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在生态环保工作当中的方式方法、经验及亮点。要充分发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 ,构建大环保工作体系 ,按照职责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形成大环保工作合力。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解决自身问题 、不断提升全市环境质量的良好契机,从严从实抓好整改落实,加快补齐环境保护短板 ,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市顺利通过督察 。

副市长、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向阳及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环保督查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 。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 ,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 ,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

查看项目的性质 、生产规模 、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 ,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

检查项目投运后 ,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 :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 、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 :【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 ,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 、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 。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 ,解决大家之所及 。有无偷排废气 、废水 、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 。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 ,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 :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 ,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锅炉、石化 、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 、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 ,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 、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 、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 、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 、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 、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 ,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 、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 、水质 ,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 ,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监测仪器 、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 、雨污分流

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 、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 ,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 ,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 、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 ,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给予处罚。

6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 、数量、理化性质 、产生方式 。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 、胡博、运河、渠道 、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 ,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

7 、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 、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 ,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检查应急预案编 、评 、备、落实情况 ,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 、图片及相关资料 。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

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11 、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查办 、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 ,从重处罚!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 ,应当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

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关闭污染处理设施 、场所 。

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 、私设暗管 、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 ,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 。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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