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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上证73号文:要牵动牛鼻子 ,让上市水务企业的数据发声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7-06  浏览次数:2212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高雅麟

2016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四号至第二十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73号)(以下简称《指引》)内容如下:

各上市公司: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五号-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号-航空运输》《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号-农林牧渔》(详见附件) ,现予发布 ,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作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管理 ,无可厚非。但在内容的背后 ,值得引起同行关注,尤其是上市水务公司的高管们更应当予以重视 。

下面笔者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水的生产与供应》予以解读,纯属一孔之见 ,以期抛夸引玉。指引总共分三节分别是“年度报告” 、“临时报告”、“附则”,共计18条 ,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为什么要出《第十七号指引》?

毋庸置疑 ,水务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其行业的特殊性 ,确非其它行业所能同等类比的 。其价格的稳定性,经营的垄断性,产品的不可替代性,涉及各行各业 ,千家万户 ,其公益性必然存在 。基于以上特殊性,上市水务企业的批露自然也有一些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特殊性 。

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具有普遍性。虽然存在批露的必要性 ,但股民尚可多渠道获取。但地方性的政策变化,对不同区域的上市水务公司而言 ,似乎影响更大 。对于股东而言,针对不同的政策自然会有不同的判断,对上市水务公司在不同区域的政策对比中,更能够找出不同股票价值判断 。也就是说,股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共性问题 ,更加关注个性问题。即地方政策对不同区域的上市水务公司的不同影响 。在对比中,隐性的政策环境得以显性化 。因此,《指引》在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水生产供应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 、环保政策、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 ,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因此,政策对水务公司的影响因素“应当批露”。

二、要批露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在《指引》中 ,对一些水务行业中的核心经营指标作了一些明确的要求 。做到了“能量化的 ,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 ,尽量详细”的要求。比如:第七条 上市公司从事自来水供应的,应当披露自来水供应情况,包括供水量、销售量 、产销差率 ,以及前述数据的同比变化和原因,并说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更值得一提的是批露的指引中 ,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引起同行的关注:

1 、对产能比的关注 。

自来水供应产能利用率:指实际售水量与自来水供应产能之比。污水处理产能利用率:指实际污水处理量与污水处理产能之比。对于产能比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第四条中的产能比的现状,一方面是第十一条中约定的新收购或新投资的产能情况。

公式并不复杂,但在数据的背后,可以挖掘出更多的信息来(关于产销差率指标,另文评述)。无论是自来水厂还是污水厂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建设的超前性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过度超前也是水务企业的通病,无论是供水企业还是污水处理厂,政府对公用设施的超前建设要求与企业经济运营的要求 ,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对于上市水务公司而言 ,能够保持适度的产能比,是反映企业经营状态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在其背后也能够客观地反映上市水务公司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能力、谋划能力 、博弈能力。这也是股东对这个企业经营层的另一个考察视角。因此,我们不妨可以理解为 ,证券所出此指引 ,是出于“内行管理”的一个具体举措。

2、明确了关键经济指标。

在《指引》附则第十七条中,对产销差率、产能利用率作了明确的规定 。比如产销差率是衡量供水企业运营水平的一个综合指标 。许多供水企业的高管,对这个指标并没有足够的重视,业内也有为数不少的管理者,以“门外汉”的眼光 ,对低漏损率的指标持不客观 、不科学、不全面的怀疑态度。对企业的漏损控制,没有一个深刻全面的认识 ,或多或少的对漏损控制仅仅停留在物理漏损,忽视了表务管理 、压力管理、调度管理、稽查管理等管理漏损,缺乏对水表、等关键设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最终导致 ,各地产销差控制水平不一。

上海证监会要求企业公布漏损率指标,并明确统一公式 ,不能不说,这是社会公众对水务行业视觉的一个进步。作为上市公司的股民,对这个指标的关注,就是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关注。说明如下:

《指引》中明确约定:产销差率指自来水供应企业提供给城市输水配水系统的自来水总量与所有用户的用水总量中收费部分的差值占总供水量的比例,计算方式为:产销差率=(供水量-售水量)/供水量×100% 。

别看一个小小的公式,其实这个公式背后严格约定了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从业务管理角度来看,它没有像国际水协中水平衡表中那么详细,但界限明确,这里不妨详细分析一下,供水量的描述是: 提供给城市输水配水系统的自来水总量。这说明,供水量是指出厂水量。这里面不包括厂区内的制水损耗 ;售水量是指所有用户的用水总量中收费部分的水量。这个售水量的概念其实涵盖了政策。比如,有些地方绿化用水是免费的 ,有些地方消火栓用水是包月的 ,等等各类情况,不一而足。根据此约定 ,水务公司不能够按照自己的不同政策来作不同的统计以规避某些管理问题或政策问题 。用“收费部分”的水量 ,这几个字眼,作了简单明了,但又客观公正地反映一个供水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约定,可谓高明之举 ,也值得业内管理者借鉴。

我们有理由认为:产销差率的指标  ,可以反映一个水务企业内部管理的水平;产能比的指标,可以反映出这个企业与政府沟通的能力及外部环境 。因此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一个水务公司可持续的赢利水平及赢利能力。这也极可能是《指引》出台的初衷之一吧 。

3 、环保责任与安全生产。

水务企业的环保责任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自来水生产供应过程中的废水排放(主要是反冲洗水及的处理);另一方面 ,更为重要的是污水处理业务中的污水达标排放责任,在国家环保部门高压态势下 ,现有条款与运行体制虽然存在诸多体制问题 ,但“污水处理厂”在环保部门眼中,作为污染源在管理,达标排放是一个硬性要求 ,面临的处罚风险无处不在,这个数据在信息批露事件中 ,上市环保公司受处罚的案件屡见不鲜。更有个别案例,由于污水处理费支付问题及达标问题,被政府部门强制接管,说明了污水处理业务在环保上具有相当的风险,甚至不受企业本身控制。

安全生产方面 ,除了内部水处理设施安全管理之外,水务行来的特殊性在于 ,对源水水质出水厂水质管网水水质等各个环节的控制,都关乎国计民生 。针对这些内容,《指引》也作了一些明确的约定。这也是水务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水质污染事件导致水务企业危机事件案例颇多,兰州威立雅源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此类信息体现着水务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危机公关能力 。

4 、关于水价的信息批露。

中国现有供水企业区域经营分散特性,将为各类水务投资公司的购并发展带来巨大的潜在市场机遇。环境保护的力度加大促进了污水处理行业发展,水价改革将带来巨大的商机 。无论是供水价格还是污水处理费,它的稳定性,使水务行业具有较好的现金流。但与此同时价格调整的频率不可能过高。加上一些代收的项目各地方具有参差不齐的水价构成 。《指引》第五条中,将作为销售内容的重要指标:平均水价 、定价原则、明确调价机制等信息的批露也作了明确的要求。这也是各个上市水务公司之间衡量赢利能力进行对比的重要维度,以及赢利潜力评价因素。这与经营模式与盈利模式方面的批露要求同理

三  、《指引》背后的意义与启示

1 、让数据发声,是客观公正的理性思维。

虽然水务行业是一个传统行业,但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思维模式无处不在,随着时间的推移,指引的实施 ,必然成为水务行业核心数据库之一 。数据科学是时代性的现象,也是各种类型工作的一个必需品。水务行业的一些核心数据,或许成为以后的公共资源,或许这正是作为指引实施的更为长远的意义所在。

2、指引的实施,将建立水务公司横向对比体系。

随着数据库的建立 ,对要求公布的重要指标,也将形成上市水务公司横向对比的参考系。经营的优劣,让数据发声来衡量,这不失为一个高明的做法。一些核心数据,通过指引的约定 ,让数据的公布成为一项义务与责任 ,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必然形成,促使一个行业的平均水平、先进水平 、落后水平实现了数据化,行业梯队自然渭泾分明。孰高孰低 ,一目了然 。这也正是社会公众尤其是股民购买股票的标准之一 。

3 、数据的积累,将完善水价成本监审机制。

相信随着指引的实施 ,随着数据的积累,为科学衡量经营水平提供了一个客观标准 ,水价成本监审也将进一步完善 。同样 ,面对这些数据,物价监管部门,对水务公司成本监审,如何制订标准?随着数据的公布与对比,如何科学地制定漏损标准?水务行业中的专业经营数据 ,将成为公众视野中的共同关注点,一个客观公正的成本监审体系便自然而然产生。

【附件】《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七号—— 水的生产与供应》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水的生产与供应业(以下简称水生产供应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 ,适用本指引。本所水生产供应业上市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的各项原则规定。上市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水生产供应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环保政策、行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 ,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分项披露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等主要业务板块的行业发展状况 ,以及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和劣势 。

相关行业发展状况信息包括行业市场规模、经营区域、竞争格局 、市场发展趋势等。公司引用第三方数据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 、客观权威,并披露数据来源 ,可见”数据科学”深入人心.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的经营模式。公司可以使用表格、图片、流程表、列举等方式进行辅助描述。

公司采用自主投资运营模式、BOT(建造-运营-移交)模式 、TOT(移交-运营-移交)模式等多种经营模式的,应当分别披露各经营模式的运作方式、不同模式下的业务范围、公司拥有的资源、盈利方式等。

公司已在前次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其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可以简化披露并提供查询索引。报告期内发生调整的,应当披露调整的原因,并分析新模式的特点 、优劣势和风险。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产能与开工情况:

(一)按照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业务板块分项披露的产能 、产能利用率情况;

(二)按照地区(分省 、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划分大区或对地区进行细分,下同)分项披露的产能、报告期内新投产规模、在建项目的计划产能及预计投产时间。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销售信息:

 

(一)按照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等业务板块分项披露的销售收入、成本 、毛利率、同比变化 、各客户类别销售结算方式及报告期内调整情况 ;

(二)按照自来水供应和污水处理业务板块分项披露的各地区 、各客户类型的平均水价 、定价原则及报告期内调整情况。公司有明确调价机制的,还应当披露调价机制主要内容 。

第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自来水供应的,应当披露主要采水点水源水质情况。公司可以引用环保部门关于水质的定期监测数据。

第七条 上市公司从事自来水供应的,应当披露自来水供应情况 ,包括供水量、销售量 、产销差率 ,以及前述数据的同比变化和原因,并说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资本性支出计划总金额、资金来源 、资金成本及项目投入情况 。

项目投入情况包括项目经营模式、项目总预算、项目进度 、报告期内投入金额、累计实际投入金额及项目收益情况等 。项目进展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 ,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收购 、出售和关停子公司或项目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经营所在区域出现水价调整 ,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披露水价调整的相关情况和进展。具体披露时点包括:

(一)公司提出调价申请时;

(二)履行听证程序时;

(三)政府批准执行时 ;

(四)其它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时。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购子公司或投资新建产能,影响重大的,除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新增子公司或项目产能情况、销售结算方式 、平均售价、定价原则 、调价机制 、预计投产日期及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自来水供应或污水处理项目产能 、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原因和相关情况,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或地方环保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披露公司执行环保政策要求的经营性 、资本性支出和预算。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的内容 、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被要求停产整改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 ,披露对公司当期自来水供应量、污水处理量等经营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主要经营数据,包括按照地区分项披露的报告期内累计自来水供应量及均价、污水处理量及均价。

第三节 附则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水务工程施工建设业务,且相关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30%以上的,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建筑》,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相关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十七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产销差率:指自来水供应企业提供给城市输水配水系统的自来水总量与所有用户的用水总量中收费部分的差值占总供水量的比例 ,计算方式为:产销差率=(供水量-售水量)/供水量×100%。

(二)自来水供应产能利用率:指实际售水量与自来水供应产能之比。

(三)污水处理产能利用率:指实际污水处理量与污水处理产能之比。

(四)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除《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中规定的披露标准外 ,还包括上市公司的自来水供应量、污水处理量、自来水售水价格或污水处理价格等经营指标的变化累计达到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自来水总供应量 、总污水处理量 、自来水均价或污水处理均价10%以上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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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高雅麟简介 :

1970年11月生,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 ,从事水务行业20余年 。浙江师范大学MPA导师,水视点网创始人,中国生态城市研究院智慧水务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  ,涉足专业:产业经济学 、给水排水、机械设计与制造 、工程管理。曾任兰溪市钱江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管道安装公司董事长;现任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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