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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分类管理名录配套文件是否还执行的回复
来信:
2017年9月1日将执行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问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公告2015年第67号)是否还执行?
回复:
你发给我部网站“部长信箱”的“原分类管理名录配套文件是否还执行”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来信中提及的“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公告》),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施行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其执行效力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的施行不存在直接关联。《公告》现行有效直至作出修订或废止决定。《公告》中第二和第三个配套文件,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和《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于涉及到资质等级和类别对应的具体项目类别,在执行中会受到《名录》的影响。根据《公告》规定,资质类别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类别”所对应的建设项目,分别是指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自2017年9月1日起,鉴于《名录》对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作出了调整,也将连带造成《公告》执行效果产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适用的资质类别可能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公告》的执行。如,按照现行分类管理规定,某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机构应具备《公告》规定的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类别”。2017年9月1日以后,按照《名录》规定,该项目调整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机构只要具备《公告》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类别”即可。二是《名录》中极个别涉及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增(或扩大范围)的项目类别(主要涉及方便食品制造、疗养院、页岩油和砂岩气开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处置及利用等),未在《公告》中明确规定适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类别”,但由于资质类别划分较为宽泛,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较易进行区分的。我部也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问题加以明确或适时对《公告》作出补充规定。以上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