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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9.1起对这些区域进行严查,化工行业迎接挑战吧。
1、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
北京、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人民政府:
为督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2018年各项目标任务。
环境保护部会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和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方案》(以下简称《巡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派驻巡查工作。
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巡查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收集整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部署、开展和落实情况等材料;
视情邀请巡查工作组参加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同时在媒体公布巡查工作组进驻信息并鼓励群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微信举报等方式反映相关问题,全力支持配合各派驻巡查工作组的工作。
二、强化巡查问题整改落实。
针对巡查发现问题要明确相关责任人,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巡查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的,环境保护部将约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并提出量化问责建议。
三、加强地方各级协调沟通。
请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和“2+26”城市及其所有县(市、区)分别明确一名联系人。并于2017年9月1日前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送环境保护部巡查协调办公室。
2、京津冀及周边强化督查方案
1.督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
2.督查内容
(1)“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
按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对提升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仍发现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情况。
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或清单内未取缔、未整改,仍在生产或有近期生产迹象的“散乱污”企业。
.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或集群“死灰复燃”情况。
(2)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按照小锅炉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
是否存在清单外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20蒸吨(部分地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求以《攻坚方案》为准)
(3)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按照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入户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应全部取缔散煤燃烧。
已划定的“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是否存在散煤燃烧、销售问题。
(4)工业类治理项目
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对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重点检查,检查治污设施工艺、选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监测。
(5)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
对照淘汰、搬迁类企业清单,包括列入整治关闭计划的露天矿山,逐一核实关停、淘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相关行为活动,可到当地供电部门调查企业用电量情况。搬迁类企业原厂区必须停产。
(6)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按照《攻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11月份对电力、钢铁、水泥行业企业,2018年1月对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7)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
对照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可采取现场即时检测方式检验VOCs泄漏及排放情况。
(8)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情况
检查工业企业(含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完成物料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任务。
检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9)加油站整改情况
随机抽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攻坚方案》中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需核实安装使用情况。
对高速路、国道、省道边加油站,应检查是否销售车用尿素。
(10)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
随机抽查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等6个100%。
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区内是否存在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情况(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11)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对照清单督查相关企业是否按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进行限产、停产,未执行错峰生产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当地供电部门用电数据核实停产、限产落实情况)。
(12)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遇重污染天气时,督查地方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督查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是否按照预案落实减排措施。
(13)其他督查内容
督查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涉及“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3.督查工作安排
3、化工企业必须知道:到底督查啥
1.废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2.污治理督察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3.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
(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根据新的《国家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填埋场;
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3)固体废物转移
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4)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5)污染现场检査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6)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7)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9)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
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4.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5.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6.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7.企业应牢记:
(1)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2)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