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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环保治污积极性 环保税仍待细化标准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9-26  浏览次数 :2208  来源:生态资本论 作者:钟椰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 、推进建设的单行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业内认为,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其不仅在依法治国层面意义重大 ,也将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提升环保治污积极性环保税仍待细化标准

媒体最新报道称,《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环保税即将开征。

为保障环保税顺利开征,目前税务部门正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开征准备工作,包括交接排污企业信息、税源摸底和信息共享平台征管系统开发等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也即将上报国务院审议。

排污费制度的弊端日渐积重,环保形势越加严峻化,加上经济绿色生态发展的主客观要求加重 ,环保税的即将落地也在情理之中 。

只是数十年的制度一朝即废 ,新制施行也将难言顺利。在保增长与保环境矛盾激烈化的当下 ,各地如何用好扩增的权力,解决费改税的征管难题,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物项目及其具体适用税额,避免环保税进入“黑风洞” ,不啻于一项重大挑战。

环保税将掀起一场加快肃净环保问题的风暴,还是制造一场破坏力更甚的风暴?

为什么费改税

环保税启征 ,一大重要缘由是排污收费制度不再适用环保发展趋势 。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实施多年,对防治环境污染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更深层化,其本身积累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其中有两个现象就饱受诟病。

其一,排污收费征收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导致排污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 ,也不愿投入资金改进生产工艺或进行污染治理 ,

其二 ,有些地区协议征收 、任意减免现象较为严重,地方行政干预下,排污收费执法不严,使得一些重点排污企业因“政策性免征”少缴纳或不缴纳排污费,更甚者,排污收费成为部分企业“减负”的手段之一 。

更深层面来说,经济增长高压下,不少地方政府常把“环境容量”作为招商引资筹码 ,牺牲环境保GDP,造成环保不力乃至恶化的局面 。

税代替费,是要赋予更强的执法刚性,简单来说,不缴纳排污费是不守规矩,但不缴纳环保税就违法了 。

中央财经大学曾预估 ,环保税开征后,每年环保税征收规模可达500亿元。这相比排污费更多 ,但征收该税的目的不在于获取更多财政收入,因为整体规模并非很大,且属于调节型税种 ,将通过税收机制倒逼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转型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 ,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而在未来建立起“企业多排多缴税,少排少缴税”的良性机制。

按照立法原则 ,环保税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 ,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 、噪声。

不过两者相比,有所不同 。相较于排污收费制度 ,环保税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 。以10倍为限 ,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同时根据减排幅度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 ,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财政部官员此前表示,现行的财政体制,排污费是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以后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参与分成。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环保治污的积极性将有望提升。

征管是最大挑战

每项改革背后多少都意味着既有利益和机制格局再调整,初衷与结果是否一致成为关键。

环保税作为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广 ,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 ,政策和征管上都需做很多前期工作,包括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开发征管系统等。

这也可解释为何环保税法从通过到实施设置了一年多的过渡期,其目的就在于做足准备,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平稳过渡 。

按环保税法规定,由税务部门主导征税,环保部门扮演协助的角色 ,不直接和纳税人产生关系 ,而是提供税基数据。

这样导致的利弊也难以避免 。

一方面,税收收支两条线的大方向由此确立 。过去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收取 ,其属于行政收费,收上来后,可能不只用于治污,也将可能用于环保部门的行政开支,不够规范  。而环保税会进入财政体系,环保部门行政开支由财政系统发放。

另一方面 ,过往的排污费是环保部门的一项权力,费改税后 ,征收职能归税务部门,可能会削弱环保部门权威 ,从而降低监管刚性。

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是否形成良好协作,成为一大关键 。

业内声音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税种,征管模式由原先环保部门“自收自管”,转为“企业申报 、税务征收、环保协同 、信息共享”,这一模式将可能成为最大的挑战 。

按环保税法规定,企业自行申报 、税务机关抽查核定是缴税金额多少的主要依据。区别于其他税种,环保税的征收以排污情况及其统计数据为基准,纳税对象无法自报 ,税务机关无法核定,须由环保部门先对应税污染物进行核定 ,这就造成了核定与稽征“两张皮”现象。

此外,企业的排污或减排数据的真实性如何保证 ,也是不小难题。环保税实施后 ,企业减排数据将是决定企业是否能够减税,或者缴纳以及需要缴纳多少税的关键。

而污染物排放测量有复杂测定技术和整套标准,税务部门要和环保部门就技术依据、税基确定等进行沟通和技术协调,需要更加科学合理测定。一个不太好的现状是 ,由于设备行业发展时间不够长 ,环境监测运营 、社会化监测也起步不久,监测数据造假时有发生。

再回到地方层面 。

环保税落地,对地方政府而言 ,权力变大了。此次环保税法规定了税额标准的下限和上限  ,比如上述的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 ,各省份可在这10倍范围内选择具体的适用税率。

这一规定或将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 ,其给予地方政府更大裁量权,能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各地税制不一,同行业企业税负不同 ,影响企业执行新法的积极性。

另外 ,GDP高压目前远未解除 ,尤其在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增加 ,环保形势愈加严峻的形势中,保增长与保环境的冲突将更为激烈,如何平衡两者,对地方执政者来说,挑战更大。而环保税将可能为地方政府降低环保要求留下空间,亟须进一步细化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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