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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12月18日消息称,目前已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切实落实“简政放权”和“放管服”要求,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
专项投资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项目,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
专项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合理造价的 30%、45%和 60%控制。对于属于特殊流域的三峡库区及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执行西部地区补助比例。对于其他特殊地区,补助比例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有关政策规定。
对于建设资金实际缺口较小或申请专项投资较少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申报需求安排专项投资。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含重大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专项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重大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核准批复和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材料。
新开工项目(未安排过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
(二)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重大项目库完成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项目单位已建立法人责任制;
(四)项目已明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五)项目可研、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 2 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符合开工要求;
(六)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 15%以上,对于实际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能超过 50%;
(七)PPP 等社会投资参与的项目,专项投资权益归属明确,具备开工条件;
(八)项目能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建设,并在计划年度完成申请投资任务;
(九)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治理措施效益明显;
(十)项目未重复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二)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
(三)项目建设资金累计到位金额要比年度投资计划累计下达投资额高 10%以上;
(四)项目已安排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完成申报投资任务;
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到省(区、市)。国家发改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专项投资额度、建设
任务和工作要求等,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五)项目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六)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