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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明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试行,标志着这项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就在于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谁污染环境,谁就得付出经济代价;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也要像私有财产受损一样向损害制造者索赔。落实这一制度,就是要使造成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让损害生态环境者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一直是我国相关立法想解决的问题。比如《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同时,还存在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此前,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体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没有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也没有得到及时修复。
2015年11月以来,国家在吉林、山东等7省市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发布的《方案》对此前试点方案的不完善之处进行了补充。可以说,《方案》已具备坚实的实践基础,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大力宣传《方案》,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以案例为抓手,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充分发挥制度和法治为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