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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保税等热门政策外,2018年1月1日,还有哪些和环保相关的新政施行?在这辞旧迎新之际(起范儿~),特别对此进行了盘点。
以下为不完全统计,欢迎补充。
环保税开征,大部分省市税额已定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单行税法。该法共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施行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法律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近日,有关环保税的报道目不暇接,对各污染物的征收额度,31个省市的征收范围都进行了详细报道,详情请参见链接:原来你是这样的环保税!此外,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这将进一步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详情请点击:。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二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河长制正式入法
今年6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支持、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工作。河长制也被写进新修订的法律。同时,法律还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推向全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指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方案》提出,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明确了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并例举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还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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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文:采购招标大幅调整
9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发改法规[2017]1606号文,《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印发(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并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放射性废物分类》(公告 2017年 第65号)
环保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组织制定的《放射性废物分类》近日发布,该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发布的原《放射性废物的分类》(HAD401/04)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同时废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实施
最新修订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九十二条,从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环境污染、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严惩处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最严密、最严格的制度设计。据悉,条例力求从制度层面解决四川省各类环境突出问题,理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最坚强的法制保障。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1月30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海口闭会,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水污染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买入地下的等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近日,《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在收运方面,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负责清运;各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同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实行属地管理。
据悉,《条例》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计64条。
上海“史上最严”的装修垃圾规定
11月底,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首次将装修垃圾明确归类为建筑垃圾来进行治理,这项规定被称为上海“史上最严”的装修垃圾规定。
57号令明确,上海将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57号令也制定了“兜底”条款,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贵阳办法》
11月初,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发布《贵阳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贵阳市人大字〔2017〕16号),该办法2017年6月30日经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今后贵阳市将以更加严厉的手段,保护贵阳好空气。
《办法》明确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同时分类梳理全市现存的大气污染源,并就不同污染源的防治办法作出细致规定。
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10月,浙江省环保厅印发《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指出,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或者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规划、出让或转让作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前已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其后续环节按本《办法》执行。
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环保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征求《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目的在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环境安全,《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太湖地区城镇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
6月,江苏省环保厅印发《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标准是对《太湖地区重点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的修订。修订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丹徒区作为太湖流域标准控制范围,将太湖流域分一、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分别执行不同标准;变更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定义和范围;修订了重点工业行业的定义和范围,变更了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的分类,扩大了食品工业的范围等6个方面。该标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办大气函[2017]796号
5月,环保部印发《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年1月1日前,现有企业仍执行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