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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近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阶段将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
据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环保部于2016年12月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因《暂行规定》只是文件而不是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环保部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了火电、造纸行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制定并发布了这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通过排污许可证,我们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控每个具体排放口,从主要管四项污染物转向多污染物协同管控,从以污染物浓度管控为主转向污染物浓度与排污总量双管控,特别针对当前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从而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管理办法》还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持证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应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写执行报告,确保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为充分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无论是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均由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共核发排污许可证两万多张,完成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基本摸清了行业现状,为落实企业环保责任、构建新型监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下阶段环保部将从三个方面推进这项工作。一是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编制思路是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目前环保部已经成立工作组,组建专家团队,开展了相关工作。二是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加快推动排污许可实施,强化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完善许可证执法制度,开展依证执法,打击无证排污企业,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三是不断完善排污许可信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