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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行刑衔接”,需要变移送信息为数据共享,“打通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的数据平台,让执法部门办案中的数据、流程,能够同时被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所了解”。
两千多吨工业污泥,从江苏、浙江等地的9家企业运出,经过层层转包,被用三艘船分两次倾倒在安徽省铜陵市一处江滩边。
倾倒的污泥中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害污染物。事后,仅应急监测、清运和处置就花费794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估算约为317万余元。
7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起长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案被命名为“1·26”案件。
记者了解到,针对长江经济带污染防治,司法部门正在加大运用严厉的刑事打击手段。7月9日至10日,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在湖北武汉召开。会议提出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十项检察举措”,依法严惩危害长江生态环境犯罪位居首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7月10日强调,要把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服务大局的重点任务,在打击犯罪、维护公益等方面有更实举措、更大作为,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生态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1997年刑法设立环境资源类罪名以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长期处于低位,呈现“判决少、处罚轻”态势,但近年来,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迅速增加。专家认为,此类案件还将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更趋顺畅后持续上升。
“1·26”案件其实是被安徽省公安部门侦办“10·12”案件时牵出来的。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1日期间,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明知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却将其产生的酸洗废水污泥作为一般固废,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进行处置。
而承接人伪造了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等,并联系接收方,最终在江苏省多地、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共计1071.61吨,其中在铜陵市长江堤坝内非法倾倒酸洗污泥62.88吨。
“10·12”案也于7月16日被提起公诉。据报道,非法倾倒和非法排污一起,成为污染长江的两大“杀手”,涉及长江流域的环境污染案件主要集中在这两类。
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0日,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共批捕8555件13013人,起诉28858件47350人。
“但资源环境类犯罪中,资源类刑事案件占多数,环境类案件占少数。”一名湖北省某地级市检察院检察官7月17日告诉记者。
《刑法》中的环境资源犯罪包括5类,其中动物、植物、矿产、土地资源类犯罪就占了4类。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为了加大对污染环境的打击力度,将原有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污染环境罪”为关键词检索发现,公布的2012年一审污染环境罪判决书只有1份。
在此之前,全国法院宣判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也数量极少,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1-2010年总计只有37个判决案件。
除了案件数量少,判决案件的量刑也普遍较轻。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焦艳鹏统计了全国2340件污染环境罪案件判决书发现,超过87%的被告人被处以1年半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该罪的最高刑为7年。在有些地区,超过70%的资源环境类犯罪被判处缓刑。
污染环境罪打击不力的局面在近年得到改观。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环境法学权威吕忠梅认为,2013年和2016年,“两高”两次出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成效明显,对案件数量产生直接影响。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年的污染环境罪判决达到852份,是2013年的23倍,并在此后逐年增加,2017年已达到1609份。
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原则,对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优先受理,快捕快诉。并要求采取挂牌督办、现场指导、联合督查等形式,集中力量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案件。
为什么以往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那么少?业内人士认为,这与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畅有关。
环保部数据显示,2014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总计2180件,超过2013年的3倍,但移送案件数量只是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2.62%。各地工作绩效也差异极大,浙江省移送案件的数量就占全国总数的50%。
“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因为这个领域的专业性强,有的还要求将行政处罚作为构成犯罪的前置条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由于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权属于环保部门,环境污染举报线索也集中在环保部门,就是说,侦查和司法部门的犯罪线索主要来自于行政执法部门的移交。”程雷说。
造成现实中大量污染事件仅限于行政处罚,未移交给侦查部门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行政执法部门不认为构成犯罪,另一部分是从地方纳税、就业等考虑的保护主义,也不排除存在腐败行为。”程雷说。
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强调,要推动建立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明确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刑事司法的标准和要求,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很多地区都已建立资源环境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但运营效果并不理想。上述湖北省某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2014-2017年,该市的信息平台只录入了99名行政处罚人员,后来进入刑事程序的只有3人。
在程雷看来,理顺“行刑衔接”,需要变移送信息为数据共享,“打通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的数据平台,让执法部门办案中的数据、流程,能够同时被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所了解”。
“环保警察”的出现,也在推动“行刑衔接”的顺畅。目前,河北、山东、贵州、河南、北京等9省(市、区)已成立环保警察,即专门负责环境执法的公安队伍。2017年1月18日,北京市环保警察揭牌的当天,就与环保部门合作破获了两起偷排工业废水的案件。
目前,环保警察大多采取与环保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2015年施行的新环保法赋予了公安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职权。
“尽管环保警察设立时间不长,但还是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使得侦查机关得以更早地介入环境违法事件。但在执法层面,行政处罚权仍属于环保部门,环保警察也只是实现了环保警务力量的专门化,专业化能力仍然不足。”程雷说。
这种专门化趋势也在向检察机关扩展。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加强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省市级院设立专门的生态检察部门,在基层院可以单设专门的生态环境检察办案组。
“这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有一定难度,因为检察官的员额数量只有以前的39%,而且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数量也要减少,”上述湖北省某市检察院检察官说,“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好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