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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中央和国务院层面在领域联合发布的又一重要纲领性文件,必将促进相关行业的长远发展。笔者认为,水务环保企业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关注。
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要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可以预计,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的财权将进一步完善,当前困扰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对等”局面将逐渐得到一定改善。这有利于地方解决久拖不决的历史难题、释放治理需求、提前谋划环境治理项目、加大环境治理投入。同时,重点区域流域和跨区域的环境治理任务,将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有利于协调各方力量和资源、平衡各方利益,提高项目的关注度和落地保障。
但是,也应该看到,除、垃圾处理项目外,大部分环境治理项目仍然依靠政府付费为主。未来支撑环境领域可持续发展的收费模式是政府付费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且市场端收入比重逐渐提高。这就需要与健全市场体系相结合,一方面继续推进环境治理的价费机制改革,全面执行费覆盖污水处理和处置成本并保证合理收益,未来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使之能够覆盖部分建设运营成本。同时,从“污染者付费”向“污染者付费+受益者付费”扩展,使环境治理的外部效益内部化。例如可从土地收入、居民和商业住宅使用成本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创新商业模式,与政府共同大胆探索推进“环境治理+土地开发/综合开发”模式,争取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EOD模式”试点,探索多种收益来源互补的环境治理新的盈利模式。
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信用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公开环境治理信息”。这里的企业责任体系既包括一般企业,也包括环境企业。企业是环境治理的主体,必须把理念贯彻到生产行动中,切实减少污染排放、提高污染治理能力,杜绝“捉迷藏”的偷排行为,打消认为环境监管是“橡皮筋”的幻想。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提高公民环保素养”。环境治理仅靠企业和工程手段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还需要全民参与。全民行动既能提高全民环保素养,减少污染排放,又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降低监管成本,实现环境治理的系统性优化。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与企业上市、发债等资本运作相关联,这会进一步影响到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行为。
笔者建议,首先,进一步加强合规宣贯和检查,排查和消除可能存在隐患的项目,防止出现运行事故和负面舆情。其次,推进企业开放日、全国宣传教育基地的建设,主动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利用现有环保设施在环境教育领域发挥更大作用。此外,具体项目中,在项目立项、方案设计、过程实施、运行维护等阶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作用,既有利于项目取得“利益干系人”的最大支持,也有利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降低综合管理成本。
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当前环保市场竞争中依然存在低价抢标的现象,深层次的原因是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的待遇不同的现象依然未彻底杜绝,很难体现出“竞争中性”。企业一是可以严格把控项目质量,不搞恶意低价竞争,共同改善行业竞争秩序;二是苦练内功,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高智慧化水平和成本竞争力,力争规模效应下的边际成本不断降低。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其在GDP中的比重仍然较低,在环保技术、产品装备、管理水平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明显差距。未来在绿色发展理念的引领下,需要环保企业进一步加强研发创新、加大资源投入。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也会得到更多的扶持和市场回报。
在治理模式上,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水务环保企业一方面应继续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建立与市场地位相匹配的技术竞争力。另一方面,建议关注园区和小城镇综合治理服务市场,满足供给。“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第三方服务模式将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具备系统治理能力的服务企业将具备明显的竞争优势。
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有利于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长期以来,污水处理行业存在“重水轻泥”的现象,与污水处理服务费低有很大关系。随着指导意见的颁布,未来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可能迎来上调,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企业需要积极准备,与政府形成方案并推进落地。
另外,关于解决治理过程中的管网问题,企业应该一方面吃透政策,结合自身项目服务内容和潜在增长空间,与政府共同研究价格调整的幅度和时机;另一方面,继续加强商务模式的探索,选择试点项目探索污水处理费覆盖部分管网、土地和商业设施价值反哺环境治理成本等模式的可操作方案。
本文作者
徐东升,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高级工程师,财政部PPP专家库专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北控水务集团市场投资中心副总经理。长期从事市政环保基础设施领域的研究咨询和投资工作,参与国内数十个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固废处理、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参与了北京、昆明、雄安新区等城市水务体制改革和投融资模式研究。
编辑:赵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