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
《管理办法》明确,本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为: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本专项支持的重点区域为: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
本专项支持的重点项目包括: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
此外,《管理办法》强调,对盘活存量资产、使用回收资金支持新增投资等已取得实质进展的项目,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相应给予投资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引导社会资本
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
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1〕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22日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加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或获得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各地应当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为促进国内大循环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本专项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工作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支持的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
(三)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
第五条对盘活存量资产、使用回收资金支持新增投资等已取得实质进展的项目,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相应给予投资支持:
(一)盘活存量资产取得实质进展,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已开始推进前期工作。对此阶段项目,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项目前期工作费方式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其中,采用REITs方式盘活的,应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至中国证监会;采用PPP方式盘活的,应已与社会资本方签约。
(二)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开工建设。对此阶段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缺口、示范意义等,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第六条除项目前期工作费外,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以项目前期工作费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且东、中、西和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费总额的30%、40%、50%、50%;以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采用资本金方式用于新项目的资金数额为基数,东、中、西和东北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30%、40%、50%、50%。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等要求,在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由拟支持项目所在地组织开展本专项投资申报工作。组织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向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已开工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九条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申请文件。各地应当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脱离当地实际、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咨询机构组织专家,主要从项目的示范性、引导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当年备选项目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备选项目清单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切块规模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在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内,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规定期限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注入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和形成资产的管理效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文件中,应一并报送省级绩效目标表和分区域绩效目标表。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十二条本专项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项目。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库中更新信息。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专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及时更新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库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对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各地组织检查,对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对未按期开工的项目,将按规定采取调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将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