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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近期被严格规范后,又一重磅文件出台,国资委开始要求央企管控PPP风险。
据第一财经多方求证,经过近期征求各方意见后,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下称《通知》)。
第一财经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通知》从强化集团管控、严格准入条件、严格规模控制、优化合作安排、规范会计核算、严肃责任追究六方面来防范央企参与PPP的经营风险。
其中,国资委对央企做PPP业务进行规模控制最受市场关注。《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
为此,《通知》给出了三条具体要求。
一是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不得因开展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
二是集团要做好内部风险隔离,明确相关子企业PPP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
三是集团应加强对非投资金融类子企业的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管政策,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第一财经记者发现,与此前《通知》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国资委公布的正式《通知》在风险管控上的要求更为严格。
比如,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的央企子企业设定条件是“资产负债率高于90%、近2年连续亏损或资金实力薄弱,”而最终《通知》则将这其中资产负债率设定为85%。另外,此前《通知》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央企累计对PPP项目净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净资产的40%,在最终印发的《通知》中,值得关注的是40%的这一数字被修改为50%。
此次《通知》还明确不少风险红线。比如,央企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不得通过引入“明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地方承担的风险。在PPP项目股权合作中,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
《通知》称,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PPP的收益性,《通知》也给予了坚持“事前算赢”原则的明确要求。《通知》称,在项目决策前充分开展可行性分析,参考本企业平均投资回报水平合理设定PPP投资财务管控指标,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严禁开展不具备经济性的项目,严厉杜绝盲目决策,坚决遏制短期行为。
自2014年大力推广PPP模式以来,中国的PPP项目呈现爆炸式增长,一方面促进了地方经济的提升,但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的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风险分配不合理、明股实债、政府变相兜底、重建设轻运营、绩效考核不完善、社会资本融资杠杆倍数过高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近日财政部公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通过负面清单严控新项目入库,并对总投资超17万亿元的万余个PPP入库存量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清退不合规项目,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
PPP专家、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告诉第一财经,最近国家部委一系列规范政策有利于PPP的规范发展,但力度也应适度,如果用力过猛有可能达不到规范的效果。
“目前真正落地的PPP项目质量都比较高,PPP机制制约了政府投资冲动,有关各方形成了有效制约,并且在博弈过程中形成市场规则,市场正在发挥关键作用,这是重大进步。因此PPP治理力度一定要适中。”金永祥说。
根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截至2017年9月末,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合计14220个,累计投资额17.8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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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业务再受打击?央企PPP业务重大决策将终身追责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杜涛
财政部强调规范PPP之时,国资委也在强化对央企投资PPP业务的监管。
近日,国资委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央企健全PPP业务管控体系,妥善开展PPP业务。将PPP项目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严控非主业领域PPP项目投资。在通过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中,优先选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入库项目,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对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一位PPP专家告诉记者,此文充分反映了国资委的审慎态度和专业精神。一是响应中央号召,重视风险防控;其次是谨慎评价PPP,积极正面;三是没有将矛头指向政府类付费项目。
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认为,可以预期的是结合财政部对PPP的规范要求和对纯政府付费项目的审慎推进要求,未来央企尤其是建筑类央企在PPP领域的突飞猛进的状况会有所改变,对于转型运营较早谋划的企业可能会在项目数量减少的情况下反而由于本身的相对实力增长获得更大的相对份额和未来持续的竞争力。此外,前期应该有些签约项目可能无法落地,而未来可以落地的项目虽然数量减少,但总体品质应有所提升。
通知还要求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由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不得因为开展PPP推高负债率。还要求明确相关子企业PPP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者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
薛涛表示,此次通知某些部分是符合近年来国资管理的总的主线的,比如强化集团管控、过程管控和依法合规、强调主业清晰和战略引领等,对PPP的合规性有了更突出的重视,包括强调财承评价和优先考虑入库项目等。在中央降杠杆的大趋势下,提出了净投资(包括来自担保增信资金)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50%的要求。
通知要求落实股权投资资金来源。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PPP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可根据项目需要引入优势互补、协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资方;吸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多措并举加大资本金投入,但不得通过引入“明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者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
附:文件原文
以上图片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